(2016)豫1403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6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沁源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