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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6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沁源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