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继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继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04号罪犯刘继刚,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恭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河池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5日作出(1997)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继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7月31日交付执行。2000年8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罪犯刘继刚曾于2007年3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刘继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刘继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继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因生病不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申请保外就医,收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76.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继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继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