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李群芬与余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芬,余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群芬。被执行人余洋。申请执行人李群芬与被执行人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33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李群芬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公安部车辆信息、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群芬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80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未受偿8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