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李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李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4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43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609910143K法定代表人:姜莉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雨恒,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李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332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