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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程龙与赵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程龙,赵宝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298号原告:肖程龙,男,生于1995年8月8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赵宝奎,男,生于1964年5月14日,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程龙诉被告赵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程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程龙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