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凤昕与长春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昕,长春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李凤昕委托代理人:李嫦艳,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繁荣路法定代表人:王凤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岩,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昕与被告长春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昕在本院告知其补交诉讼费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代理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