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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郑兴雨与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雨,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725号原告:郑兴雨,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南召县云阳镇(原云钢总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7366666-4。法定代表人:赵惠斌,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武,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兴雨与被告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车费10897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015年1月、6月,被告使用原告的铲车装铁粉、矿石,双方约定装矿石每吨2.25元,装铁粉每吨5.5元,每月结算一次。经结算,2014年12月、2015年1月、6月被告拖欠原告铁粉装车费43084.89元;2014年12月、2015年1月,被告拖欠原告矿石装车费65885.63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513.92元,扣除该笔还款及原告应承担3.3%的税费后,被告仍下欠原告装车费93860元至今未付,经协商无果,原告起诉,形成本案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南召县云阳铸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郑兴雨装车费93860元。二、双方为此事永无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审 判 员  张建伟人民陪审员  蒋学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