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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沈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907号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624340404。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丽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沈涛,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晶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