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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覃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098号原告:覃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明,广西桂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覃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覃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