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覃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098号原告:覃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明,广西桂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覃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覃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