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建定与潘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定,潘荣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517号原告:胡建定,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潘荣宽,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定诉被告潘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建定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