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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建定与潘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定,潘荣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517号原告:胡建定,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潘荣宽,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定诉被告潘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建定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