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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钟文彬与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彬,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102号原告:钟文彬,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钟红卫。原告钟文彬与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