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8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胡红生与宋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生,宋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8205号原告:胡红生,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帅,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红生诉被告宋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胡红生负担。余额155.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