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明军与戴子建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军,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军,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戴子建,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徐福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玲,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关于陈明军诉戴子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25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10月末一次性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被执行人戴子建承诺: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福泉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履行承诺,可扣其妻子的工资用来偿还欠款。申请人陈明军同意被执行人的承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