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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欧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民终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新疆银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员工,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芳草湖二场三连职工,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欧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上诉人刘某二审期间提供证据证实,其尚有离婚后夫妻共同搭建的自建房未分割。一审法院未查明当事人自建房的事实和依法分割,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案件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渠源审判员 刘 君审判员 苏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