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2037号

胡某某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037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瑛男,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皓媚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