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2037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瑛男,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皓媚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