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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毛乒球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毛乒球,黎洪成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2号鹿璟村1号6号楼首层商铺B105、B110、B111(自编号105铺),组织机构代码L8875969-7。经营者:毛乒球。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乒球,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许文飞,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洪成,男,汉族,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毛乒球因与被上诉人黎洪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毛乒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毛乒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毛乒球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万国码头日用品店、毛乒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伟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