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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XX华与周礼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周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被执行人:周礼华,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周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安民初字第0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周礼华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30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XX华借款利息120000元,合计24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36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28500元;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21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13500元;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元。对于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周礼华如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XX华有权就本金700000元和利息(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4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计息;借款本金500000元,从2014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安民初字第0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审判员  夏裕峰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