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余佳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余佳佳,王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住所地:绵阳市。负责人:王利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佳佳,男,生于1982年,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灵,女,生于1986年,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余佳佳、王灵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