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伟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宏(曾用名刘晓玲、别名刘芋轩),女,1996年10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乐福轩饭店服务员,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佟家派出所管区,住所地双阳区松柏小区药材公司家属楼2单元604室。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被告人刘伟宏盗窃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宏于2016年七八月期间,先后七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金凤人民币3521���。案发后,刘伟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近亲属向张金凤返还赃款人民币35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刘伟宏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向被害人全部返还赃款,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