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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新乡市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024号原告新乡市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三号街坊树人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邓志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扈文静,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峰,男,成年,住新乡市。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原告新乡市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市诚城物业��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