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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董晓杰与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杰,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晓杰。被执行人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董晓杰与被执行人西安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现正在履行当中。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6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