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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爱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周继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继辉,苏州市相城区爱汀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继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爱汀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太路98号。负责人:季新苏,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周继辉因与苏州市相城区爱汀花园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3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继辉上诉请求:撤销(2016)苏0507民初3647号民事裁定,从有利于上诉人角度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居住地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太路98号爱汀花园小区内,应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周继辉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刚审 判 员  杨兵代理审判员  赵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