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建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4321号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8号1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54793367。法定代表人:李思春,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建勇。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茂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中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