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肖金华与陶继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华,陶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801号原告:肖金华,男,1970年10月2日生。被告:陶继清,男,现年58岁。原告肖金华与被告陶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肖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