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34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肖金华与陶继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金华,陶继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801号原告:肖金华,男,1970年10月2日生。被告:陶继清,男,现年58岁。原告肖金华与被告陶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肖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