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3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广州明爱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桂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明爱门诊有限责任公司,朱桂英,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6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明爱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梁福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冬虹,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桂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何海生。再审申请人广州明爱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爱门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桂英、一审第三人广东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明爱门诊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申请人明爱门诊公司与朱桂英在1999年9月至2007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而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存在严重错误,工资认定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朱桂英的再审申请,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朱桂英承担。被申请人朱桂英提交意见称,原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明爱门诊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明爱门诊公司与海纳百川公司合作经营期间朱桂英是否与海纳百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在海纳百川公司承包经营明爱门诊部和明爱大药房前后,朱桂英均系明爱门诊公司的员工。明爱门诊公司与海纳百川公司合作经营期间,虽然是海纳百川公司独立经营明爱门诊部和明爱大药房,但对外仍以明爱门诊公司的名义经营。明爱门诊公司并未就其与朱桂英的劳动关系作出明确处理,其既未单独与朱桂英明确协商如何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未与海纳百川公司和朱桂英一起明确协商朱桂英的劳动关系将如何处理。由于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开展经营权的承包经营活动导致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不明的情况下,朱桂英以其认知主张明爱门诊公司系其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有其合理依据。原审认定明爱门诊公司与朱桂英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此外,原审法院针对朱桂英月工资的认定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申请人明爱门诊公司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明爱门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明爱门诊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桂宏审判员 强 弘审判员 黄立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惠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