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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廉某某与廉某1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廉某某,廉某1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特127号申请人:廉某某,男,住长春市八里堡。被申请人:廉某1,男,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人廉某某与被申请人廉某1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申请人廉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廉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