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魏宗喜、魏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宗喜,魏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魏宗喜,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魏德强,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魏宗喜与魏德强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607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总计100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