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海与王广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王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孙海,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广龙,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孙海与王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8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海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广龙给付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广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广龙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广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孙海申请执行的案款20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86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浩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