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9061孙美娟与杨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娟,杨清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061号原告:孙美娟,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杨清祥,男,1959年5月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娟诉被告杨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美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美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娟撤回对被告杨清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取97.5元,财产保全费178元,共275.5元,由原告孙美娟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