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涟水华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华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涟水华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王井军,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负责人唐冬,该××总经理。涟水华联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商初字第01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前赔偿原告涟水华联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施救费等合计299850元。申请执行人涟水华联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有依法自由处分的权利。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