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31申请执行人崔���生与被执行人李云侠占有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保生,李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崔保生,男。被执行人李云侠,女。本院申请执行人崔保生与被执行人李云侠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占用费30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6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小凡名下在农行西安西咸路分理处的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已冻结10179.94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云侠、张小凡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2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