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1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周曦、陈海燕、陈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周曦,陈海燕,陈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815-2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XX。被执行人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曦。被执行人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被执行人周曦,男。被执行人陈海燕,女。被执行人陈海忠,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周曦、陈海燕、陈海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0000元及违约金83835元,合计2123835元。二、被告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周曦、陈海燕、陈海忠对被告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0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616元,由五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周曦、陈海燕、陈海忠未能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4945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389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均无所获;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上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海燕明下有小型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周曦名下有小型汽车两辆,被执行人陈海忠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且无法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又至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曦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某处房产一套,我院已于2016年1月8日对其轮候查封,因该房产存在抵押且有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亿康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周曦、陈海燕、陈海忠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2149451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清单、房产查封回执及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杭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