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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艳 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552号罪犯张艳,女,汉族,中专文化,1974年3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赣刑初字第0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张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连刑终字第00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