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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883号

被执行人祁刚、杨第春、马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刚,杨第春,马媛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83号被执行人祁刚,男,生于1974年1月10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杨第春,男,生于1990年1月4日,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马媛,女,生于1982年5月30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祁刚、杨第春、马媛罚金纠纷(2016)川08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祁刚、杨第春、马媛应各缴罚金5000元和4000元、4000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祁刚、杨第春仍在监狱服刑,马媛刑满释放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继军

代理

审判员  孙 政

代理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