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忠林与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德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林,肇州县兴城镇德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林,男,汉族,职业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德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忠林与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德宣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