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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6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湖州炼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与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炼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631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6315号申请执行人湖州炼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湖州炼市培峰金属制品厂诉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资产被法院查封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02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王飞宏审判员沈燕明审判员杨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