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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马杏莲、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杏莲,杨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596号申请执行人马杏莲,女,1948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国富,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马杏莲与被执行人杨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杏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国富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富、杨桂芳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香格里拉花园7幢501室及台州市枫南小区66幢3单元601室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该房屋一时难以处理,另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国富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杏莲以被执行人杨国富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杏莲以被执行人杨国富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59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