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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2741号王进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旺前集团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良实业公司),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人置业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741号原告王进,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街17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6407153514。委托代理人齐凡,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舒露,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旺前集团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东路119号。法定代表人王前,盛世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英,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良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冠良实业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人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高新区车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星,华人置业公司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郝传琦,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诉被告旺前集团公司、冠良实业公司、华人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为30400元,由原告王进负担。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