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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忠孝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忠孝,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忠孝,男,194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再审申请人李忠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川南机械厂(以下简称川南机械厂)、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忠孝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改判。理由是:1.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文件规定,并根据国家历年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规定计算出实际的养老保险金损失金额。二审法院即便不支持该损失金额,也应根据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确定申请人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金额。2.申请人主张的医疗保险损失是依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出的。二审法院即便不支持该损失金额,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跟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人的医疗保险损失金额。根据上述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忠孝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损失,因未能举证证明其被川南机械厂开除后、仍能享受相应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故无法证明因丢失档案致使其产生该部分差额损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同理,申请人李忠孝主张的医疗保险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也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申请人李忠孝要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的依据及理由不足。综上,申请人李忠孝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忠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松代理审判员  高殿宝代理审判员  宾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