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舒城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许舒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许舒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3174号原告:舒城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法定代表人:冯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舒杰,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城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舒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舒城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