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凤珍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凤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987号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程,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凤珍,女,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丰嘉物业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茂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