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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财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2008年9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于2012年8月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1张,后使用该卡在本市怀柔区等地消费、提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欠款。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赵×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7092.82元。被告人赵v于2016年5月14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赵×亲属代为偿还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6696.7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的供述,证人李×、徐×1、徐×2的证言,报案材料,委托书,持卡人账单查询,催收记录,缴款记录,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庆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