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国民诉李锐、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民,李锐,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543号原告李国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好,汉寿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锐。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洪,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权,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民诉被告李锐、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民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