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建良、邵粉芹等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良,邵粉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民特2号申请人:李建良,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邵粉芹,女,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系李建良妻子。申请人李建良、邵粉芹要求宣告李孟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建良、邵粉芹诉称:2013年11月17日,李孟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地区哈巴河县吉勒布拉克电站施工时,因水库闸门暴开被大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李孟龙,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卢氏县徐家湾乡石断河村河东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建良、邵粉芹儿子。2013年11月17日,李孟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泰地区哈巴河县吉勒布拉克电站施工时被大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7月9日在河南日报发出寻找李孟龙的公告,现已届满,李孟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李孟龙自2013年11月17日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至今已近三年之久。申请人李建良、邵粉芹的申请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本院依法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李孟龙公告已满三个月,公告期间未得知李孟龙的任何消息,申请人李建良、邵粉芹提出的宣告被申请人李孟龙死亡的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孟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