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3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游嘉,刘登平与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登平,游嘉,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356号之三原告:刘登平,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游嘉,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63485451B),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星湖路三号。法定代表人:蒋永,董事长。(未到庭)破产管理人: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登平、游嘉与被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登平、游嘉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