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文忠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忠,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2民初1281号原告:张文忠。委托代理人:邓仁金,(由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社区居委会推荐),特别授权。被告: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负责人:朱容娟,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钟玉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游路阳,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文忠与被告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里港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文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仁金,被告三里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钟玉成、游路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2940元,其中(1)成品鱼43200元(750kg×8亩×80%×9元,减已收死鱼处理款3360元);(2)半成品鱼损失21600元(750kg×8亩×80%×4.5元);(3)抗旱电费1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原告租赁经营了当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朱湾渔场鱼池1口8亩用于养殖鱼类。2016年3月,被告三里港村因水利工程建设,破坏了原告鱼池灌水的设施,致使原告的鱼塘三个月不能进水,造成鱼池缺水、鲜鱼缺氧、鱼池翻塘,鲜鱼大量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三里港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损失系单方委托鉴定,被告申请对该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承租的鱼池为当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朱湾渔场。当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证明》、鱼类死亡的照片、当阳渔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以及(2016)58号《价格评估鉴证报告书》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告鱼池鱼类大量死亡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鉴证报告书》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与依据,本院对该申请未予准许,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张华明出具的电费《证明》、原告购买鱼苗的《证明》均非正规票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三里港村建工程阻塞水渠的照片,没有形成时间及过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施工《协议书》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租赁当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朱湾渔场1口8亩用于养殖鱼类。2016年3月,被告三里港村进行水渠改造工程,工期30天,雨天顺延。原告租赁经营的鱼池使用被告施工水渠作为鱼塘进水水源,被告水渠改造工程使水渠停水,对原告鱼塘用水造成一定影响。2016年5月2日,原告鱼塘鱼类大量翻塘死亡,鲜鱼死亡后,原告对部分死鱼进行了变价处理。经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鱼池损失为2611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责任承担。被告三里港村在对水渠改造过程中,水渠停水,对原告鱼塘用水产生影响,致使原告鱼池水位下降,对原告鱼池翻塘、鱼类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全部损失的30%为宜。原告在明知水渠施工将会影响其鱼塘用水,施工水渠也不是原告养殖的唯一水源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其鱼池翻塘事故发生,且鱼池鱼类死亡还与天气、养殖密度、养殖技术、养殖管理等多种复杂因素有关,故原告应对其鱼池损失承担主要责任。2、鱼池损失确定。原告鱼池翻塘鱼类死亡的经济损失经当阳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58号《价格评估鉴证报告书》鉴定为26110元,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原告鱼池经济损失应以此为准,该损失由被告三里港村民委员会承担30%,即7833元(26110元×3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忠鱼池经济损失7833元;二、驳回原告张文忠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三里港村民委员会负担68元,由原告张文忠负担6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