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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钟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朝阳,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黄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方某、吴某,共计冰毒17.01克,麻古17粒。2016年1月14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时从其车上搜缴到冰毒5包,重约3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又一佳文体店楼下,经易某介绍,被告人钟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在平江县盘石洲第一大桥附近的路边,被告人钟某某以1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3、2015年12月30日晚上至31日凌晨,在平江县驷马桥建材市场的新路边,被告人钟某某以600元钱的价格贩卖3克冰毒和5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吴某;4、2015年12月31日凌晨,在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和一大酒店旁边,被告人钟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贩卖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5、2016年1月2日,在平江县殡仪馆前的路边,被告人钟某某以1100元钱的价格贩卖5克冰毒和9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吴某;6、2016年1月13日晚,在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又一佳文体店楼下,被告人钟某某以50元钱的价格贩卖0.0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7、2016年1月13日晚上,在平江县杨梓山加油站口,被告人钟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将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8、2016年1月14日,在长沙市开元东路一处公交车站,经陈某转交,被告人钟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9、2016年1月14日晚,在平江县城关镇S207线驷马桥路段,平江县城关镇办案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钟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湘F×××××的白色起亚小车内查获冰毒5包。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称重,毒品净重33.2066克,经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物证冰毒的照片;2、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照片、微信截图、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方某、徐某、易某、彭某、吴某、陈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甲基苯丙胺达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辩称:在我车上查获的毒品是我的,是我用来吸食的,查获的电子秤和包装袋是一个朋友丢在我车上的,说是给我的。在长沙市陈某找我要毒品吸食,吴某也找我要毒品吸食,我就给了些毒品给陈某让他和吴某一起吸食,并不是贩毒。我没有贩卖毒品。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难以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为恰当。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揭发了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并提供居住地点和电话,同时如实交待其从长沙购买毒品的来源,提供了上线的有关住址与电话,为办案机关对涉案人员的处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属立功,退一步讲亦应认定为坦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粉剂(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吴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19.01克,麻古17粒。2016年1月14日,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时从其车上搜缴到冰毒5包,重约35克,同时查获电子秤一把,包装袋若干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又一佳文体店楼下,经易某介绍,被告人钟某某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2、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在平江县盘石洲第一大桥附近的路边,被告人钟某某以1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3、2015年12月30日晚上至31日凌晨,在平江县驷马桥建材市场的新路边,被告人钟某某以600元钱的价格贩卖3克冰毒和5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吴某;4、2015年12月31日凌晨,在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和一大酒店旁边,被告人钟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贩卖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5、2016年1月2日,在平江县殡仪馆前的路边,被告人钟某某以1100元钱的价格贩卖5克冰毒和9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吴某;6、2016年1月13日晚,在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又一佳文体店楼下,被告人钟某某以50元钱的价格贩卖0.0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吸毒人员徐某;7、2016年1月13日晚上,在平江县杨梓山加油站口,被告人钟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将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8、2016年1月14日,在长沙市开元东路一处公交车站,经陈某转交,被告人钟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9、2016年1月14日晚,在平江县城关镇S207线驷马桥路段,平江县城关镇办案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钟某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湘F×××××的白色起亚小车内查获冰毒5包,同时查获电子秤一把,包装袋若干个。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毒品净重33.2066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资料,证明钟某某、吴某、刘某的自然人身份。(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4日,平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平江县城关镇S207线驷马桥路段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钟某某抓获,将其驾驶的湘F×××××白色起亚小车拦住,在其小车左前侧车门内查获冰毒5包,重约35克。(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照片,证明2016年1月14日,民警在平江县城关镇S207线驷马桥路段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钟某某抓获,将其驾驶的湘F×××××白色起亚小车拦住,对钟某某的人身及其车辆进行检查,在其小车驾驶位左侧车门扶手内查获冰毒3包,在扶手下格子内查获冰毒2包,经现场称重约35克,在后座查获用于贩卖毒品用的电子秤一把,包装袋若干个。(4)微信截图,证明2015年12月31日吴某在被告人钟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后用微信转帐支付被告人钟某某毒资600元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182号],证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3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证人证言(1)徐某的证言,证明我找“才哥”购买过四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找易某购买毒品,易某就带一个个子较高大的人开了一辆白色的湘F×××××起亚小车到了平江县城关镇新城区又一佳文体店楼下,我上车后,易某介绍对方叫“才哥”,我们互留了电话,我就给了200元钱“才哥”,“才哥”给了我一包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第二次是2015年12月29日,我打电话找“才哥”购买毒品,“才哥”一直说没有,直到30日晚上到31日凌晨,“才哥”说有毒品,我就和冯三贤开了他自己一辆无牌的起亚小车到了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和一大酒店旁边,我就下车到“才哥”开的白色湘F×××××的起亚小车旁给了“才哥”150元钱,“才哥”给了我一包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第三次是2016年1月,大约是7-8天前的晚上,“雄伢子”打电话找“才哥”购买毒品,约好在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皇都大酒店旁的巷子里见面,“雄伢子”就开车带我去了,“雄伢子”就下车到“才哥”开的白色湘F×××××的起亚小车旁购买毒品,当时说欠200元钱,“才哥”就给了雄伢子一包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第四次是2016年1月13日晚上,我打电话找“才哥”购买毒品,约好在我家楼下见面,我给了“才哥”50元钱,“才哥”给了我1粒麻古,和约重0.01克冰毒。“才哥”,男性,30多岁,平江县瓮江镇河东一带人,1.8米左右的个子,电话是158××××8778、186××××3959。(2)易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徐某吸食的毒品是在钟某某手上购买的,只是徐某第一次是我介绍钟某某给徐某认识购买毒品的。具体是2015年12月12日凌晨,徐某打电话找我要购买毒品吸食,我就联系了钟某某,钟某某就开一辆白色起亚小车来接了我,我上了车就要钟某某开到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又一佳文体超市楼下,徐某就上了车,我就说这是“才哥”,徐某就给了钟某某200元钱,钟某某给了一包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给了徐某。钟某某,又名“钟才贵”,男性,30多岁,平江县瓮江镇塔兴村人,电话是158××××8778.(3)吴某的证言,证明我找“才则“购买过5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知道可以找他购买冰毒,就问他购买冰毒,谈好价格是100元每克,“才则”约我到S308线盘石洲大桥附近的一条岔路见面。我驾车到后,看见“才则”驾驶一辆白色起亚K系类小车在路边等,我们下车在路边,我给了“才则”500元钱,“才则”给了我5包冰毒,约重5克。第二次是2015年12月30日晚上至31日凌晨,我联系“才则”,找他购买冰毒,谈好价格是冰毒100元每克,麻古60元每粒,“才则”约我在驷马桥往建材市场的新路边等,我驾车过去时,“才则”已经驾车停在路边了,我们下车在路边,我跟“才则”说我现在身上没有现金,通过微信转帐给你,于是“才则”给了我3包冰毒,约重3克和5粒麻古,我通过微信转账600元钱给“才则”。第三次是2016年1月2日,我联系“才则”找他购买冰毒,“才则”约我到殡仪馆前面等,我驾车过去时,“才则”已经驾车停在路边了,我在“才则”车上,说现在没有钱,要晚点给钱他,“才则”说可以,就给了我1包冰毒,约重5克和9粒麻古,一共1100元钱。第四次是2016年1月13日晚上,我电话联系“才则”购买冰毒,谈好价钱是150元每克,“才则”约我到杨梓山加油站等,我驾车过去时,“才则”已经在路边等了,我在“才则”车上先给了他之前购买毒品欠的1100元钱,并说好这次购买毒品的钱先欠着,“才则”同意了,给了我2包冰毒,约重2克,价格是300元钱。第五次是2016年1月14日,我联系“才则”购买冰毒,我当时因小孩生病在长沙治疗,“才则”说他也在长沙,我们谈好价格是150元每克,“才则”通过微信发了一个手机号码135××××8195给我,要我联系这个人,我联系了这个号码,他要这人送2包冰毒给我的,于是我加了135××××8195的微信,后知道他叫陈某,陈某是在长沙市开元东路一处公交站等我的,陈某给了我2包冰毒,重约2克,这2包冰毒的毒资是300元钱,我到现在还没有给钱“才则”。“才则”,男,三十多岁,住在瓮江镇河东,身高1.7米左右,偏瘦,手机号码是158××××8778,微信号WWWWWWYT1117,昵称:从头再来。陈某帮“才则”送冰毒给我的第二天,陈某发信息给我说,“才则”出事了,问我在哪里,说要来看下我的小孩,我告诉他在儿童医院,后陈某来到儿童医院,我们在儿童医院停车坪我的车上,两人聊了一会,主要是说“才则”被抓的事情,后陈某问我他昨天送给我的冰毒,还有没有,我说还有点,于是我就拿出了一点冰毒,在车上两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4)刘某的证言,证明我叫刘煜成,曾用名刘培,男性,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时代新城5栋2407户。2016年1月份,钟才贵打电话要我带他去找“彭姐”购买毒品,我同意了,下午,钟才贵开车载着陈某到了我住的楼下接我,我就带了我小孩一起开车到长沙市雨花区狮子山交通银行旁边,钟才贵在车上给了我6000元钱,说购买100克冰毒和10粒麻古,剩下10粒麻古的400元钱等微信转账给我,我就打电话给“彭姐”,说是一个平江朋友跟他联系了购买毒品的,要我去拿。“彭姐”就说要我去拿,钟才贵和陈某在车上等我,我抱着小孩小车就去了长沙市雨花区狮子山交通银行旁边网吧的7楼701“彭姐”住的地方,当时只有“彭姐”一个人在房间,我给了“彭姐”6000元钱,并说还有10粒麻古的400元钱等下微信转账给她。“彭姐”就给了我一包重约100克的冰毒,和一包装有10粒麻古给我。“彭姐”,女性,30-40岁之间,长沙人,没有明显特征,1.6米左右的个子,长头发,电话150××××3138。钟才贵,真名钟瑞×,男性,30多岁,平江县人,具体地方我不清楚,1.78米左右的个子,电话158××××8778、186××××3959。2016年1月份,“钟才贵打了好多次电话给我,叫我去“彭姐”那里帮他们拿东西,说要找“彭姐“购买冰毒,讲好是购买6000元钱,按60元钱每克算是100克。我开始没有答应,之后一天,“钟才贵”和陈某都打了电话给我,并且“钟才贵”开车载陈某来了我住的长沙县星沙镇时代新城楼下接了我,我是抱着我半岁的孩子去的,在车上,陈某开始打“彭姐”的电话,“彭姐”说在市里面交易,但没有说清楚在哪里,于是我又打了电话给“彭姐”,“彭姐”说是在雨花区狮子山那里,后来“钟才贵”驾车我们三个到了狮子山那里,到了狮子山之后,“彭姐”打电话跟我说不要“钟才贵”他们上去,要我过去拿货,于是“钟才贵”在车上交给我6000元钱,说要拿6000元钱白的(指冰毒),还要拿10粒红的(指麻古),10粒红的价钱是400元钱,“钟才贵”说这400元钱等下微信转账给我,我拿了钱,就到了狮子山交通银行那栋楼的宾馆7楼,到了701房间,我交给“彭姐”6000元钱,“彭姐”交给我一包外面用卫生纸包装的100克冰毒,我说要毒品那个人还要10粒麻古,这个400元钱等下微信转账给她,“彭姐”又从柜子里面拿了10粒麻古给我,我下楼之后就没有看见陈某了,我将毒品交给了“钟才贵”,后来我就自己打的回家了,“钟才贵”也没有将剩下的400元钱微信转账给我。我之前在星沙工商银行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工作,2015年4、5月份,我是通过陈某认识了钟某某,后来陈某跟我说钟某某也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5、6月份的时候,我和陈某还一起在钟某某的车上我们三人吸食过毒品冰毒。(5)陈某的证言,证明我和钟某某是在七、八年前曾在平江县办砂场的时候认识的,我和“刘培”是2015年上半年认识的,当时是朋友介绍我到”刘培”处办理信用卡业务认识的,后来钟某某也要办理信用卡,我就介绍钟某某认识了“刘培”,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我、钟某某、“刘培”曾在长沙市一起吸食过毒品冰毒,2016年,钟某某被抓前,曾多次到长沙市,我们在一起吸食过几次冰毒,每次吸食的冰毒都是钟某某提供的,也不要钱的。2016年1月份钟某某被抓的当天下午,钟某某联系我,要我一起到长沙市,到长沙市后,我们又去接了“刘培”,三人一起到了雨花区狮子山高架桥附近的一小区,“刘培”下了车,我和钟某某在车上聊天,然后我就去打饭吃,在打饭的过程中,钟某某打电话跟我说让我快一点,打完饭回来,我和钟某某在车上吃了快餐,钟某某要我开车往星沙走,路上我听到钟某某与一个年轻小伙子打电话,那个小伙子问钟某某身上有无东西玩,他心里烦躁。钟某某要他等下。后来钟某某又接了一个电话,说要急着赶回平江,于是钟某某又和那个小伙子联系说,等会他派个人送东西过来,还交代他要开车送那人回去。我是在万家丽高架桥附近下车的,钟某某给了我一包卫生纸包的东西,说那个人来了,要我交给他,那人会送我回家的。我在一处公交车站等了一会,那个人打了电话给我,后来就开车过来了,上车后我将钟某某交给我的卫生纸包着的那包东西给了他,之后他就送我到了红星建材市场。第二天下午我还买了零食去看望那个年轻小伙子的小孩,到儿童医院后,那个小伙子就下来了,在他的车上,我将零食给了他,我们在车上聊了一会,那个年轻小伙子就拿出些冰毒来,我们两人在车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016年1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给“刘培”要购买100克冰毒,“刘培”说要找“燕子”拿货,我和“刘培”谈好价格是60元每克,2016年1月14日15时许,我联系“刘培”,“刘培”约我到长沙市他住的地方接他,我驾车走通平高速去的长沙,因我对长沙道路不熟,就在北盛下的高速,接了陈某,要陈某带路,我驾车到“刘培”住在长沙市一处网吧后,“刘培”上了我的车,又带我到了长沙市另外一个地方,“燕子”在这里开杂货店的,“刘培”说我第一次买货不能和“燕子”见面,“刘培”就下了车,我在车上看到“燕子”站在杂货店门口,陈某也下车打快餐去了,后“刘培”和“燕子”上楼了,十几分钟后“刘培”回到车上,给了我1包冰毒和10粒麻古,他说冰毒有约100克,于是我将6000元钱给了“刘培”,还欠10粒麻古400元钱没有给。2016年1月14日,我打电话问“刘培”是否可以联系到毒品购买,“刘培”说可以,我说要购买100克冰毒,我就从平江县驾驶自己的车辆往长沙方向走,但是我不知道去“刘培”家,我朋友陈某知道,我就开车到浏阳收费站接了陈某,然后由陈某带路,我开车到了长沙县星沙镇“刘培”家楼下一网吧前面,在网吧前面接了“刘培”,“刘培”抱着孩子上车后就给我指路,一直把我带到长沙市一个地方,后来知道叫狮子山,到那里后,“刘培”就下车,朝一栋楼里面走去,“刘培”走后,陈某也下了车去打快餐吃了,等陈某走后,我打电话给“刘培”说还要10粒麻古,但是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欠几百元再给他,不久,“刘培”就拿了一包冰毒(100克)和10粒麻古来,我交给他6000元钱,10粒麻古的400元钱先欠着。“刘培”拿了钱之后就走了,我打电话给陈某要他快点,准备送陈某到他上班的地方,陈某上车后,我坐后排,陈某开车,路上“张妹”打电话给我,说要点冰毒和麻古,我说可以,就要陈某开车到开元大道路旁边的一个公交车站,快到公交车站的时候,我就从“刘培”给我的那一大包冰毒中倒了一点冰毒出来用卫生纸包好,等陈某下车的时候交给了他,要他将东西交给等下来接他的那个人,那个人等下要送他回去的,之后陈某就下了车,跟“张妹”见面去了,我就开车回家了。4、鉴定意见(1)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所,证明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钟某某驾驶的湘F×××××轿车左前门内查获的疑似毒品5包,净重33.20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尿检报告,证明:刘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钟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吴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5、辨认笔录,证明:(1)刘某辨认出2016年1月份,通过自己找“彭姐”购买毒品冰毒100克的“钟才贵”(钟某某);(2)吴某辨认出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自己的“才则”(钟某某);(3)徐某辨认出2015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自己的“才哥”(钟某某);(4)钟某某辨认出2016年1月14日,其在长沙市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的“刘培”(刘某)(5)钟某某辨认出2016年1月14日,其在长沙市要人带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的陈某(6)吴某辨认出2016年1月14日,被“才则”派来送冰毒给自己的陈某6、讯问光盘一张,证明审讯被告人钟某某过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粉剂(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实际贩卖出去的毒品冰毒19.01克和麻古17粒以及在其车上查获的毒品冰毒33.2066克之和,即贩卖毒品冰毒52.2166克,麻古17粒。被告人钟某某提出自己并没有贩卖毒品,在其车上所查获的毒品是用来吸食的,因有证人徐某、易某、吴某、陈某的证言及微信截图能证实其贩卖了毒品,且证人徐某和易某之间、吴某和陈某之间的证言以及吴某的证言与微信截图之间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钟某某时,在其驾驶的车内,不仅查获了毒品冰毒,而且还查获了用于贩卖毒品的电子秤和包装袋,足以证明被告人钟某某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综合本案全案证据,证据之间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故对被告人钟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难以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和坦白情节,经查: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购买毒品的来源等事实,因该事实属被告人钟某某应当供述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同时被告人仅供述了其购买毒品的事实,而未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某某于2013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31年1月15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响槐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