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陆树宝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587号被执行人陆树宝,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陆树宝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吉0122刑初字第32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树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树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陆树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树宝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谢如强审判员 郝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昊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