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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华梅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427号原告:吴华梅,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住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赵建国,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颖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方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蕾,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华梅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吴华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梅撤诉。代理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