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卢晓婷与张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晓婷,张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553号申请执行人卢晓婷。被执行人张朝阳。原告卢晓婷与被告张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2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晓婷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朝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7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朝阳自愿于农历2016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卢晓婷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执行人张朝阳于农历2017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卢晓婷借款人民币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免除。二、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3472元,诉讼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张朝阳承担。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553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旭华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